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3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号华宇国际A坐。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关智广(***),男,1979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包小庆,男,1985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因三被申请人互有工程承包合同,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扎赉特旗交通局的工程款50万元。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扎赉特旗交通局的工程款50万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