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5民终19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江,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峰,内蒙古典鉴(霍林郭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B座1208室。
法定代表人:赵根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悦,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4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上诉人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4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的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负担;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红霞
审判员 李雁北
审判员 石 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