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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223民初1482号之四
原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财智花园**楼****。
被告:***,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府兴家园**楼****span>
被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山西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