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内0422民初720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告:***,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通辽市。
被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赵根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垚,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边书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8日,被告***挂靠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科左中旗街巷硬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在原告处购砂石、水泥等还尾欠18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该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未能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180000元。
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的情况我们不清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不应将我公司列为被告,原告陈述的情况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挂靠被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科左中旗2016年二批"十个全覆盖"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施工七标段。2016年7月2日***以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科左中旗街巷硬化工程项目部名义与刘晓明签订混凝土路面施工承包合同书将科左中旗2016年二批"十个全覆盖"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施工七标段承包给刘晓明,在2016年7月8日刘晓明与原告和苑振东签订合作协议书共同建设科左中旗2016年二批"十个全覆盖"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施工七标段,刘晓明、***供应所需砂子、水泥等。工程结束后,被告***给刘晓明、***分别作了结账手续。2016年9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80000元的欠据。之后原告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挂靠被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科左中旗2016年二批"十个全覆盖"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施工七标段,被告***又将该工程进行了分包,原告在建设了科左中旗2016年二批"十个全覆盖"嘎查村(场)街巷硬化工程施工七标段过程中赊给被告***砂子、水泥等,工程结束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因该工程的中标单位是被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被告***,也应和被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给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570元均由被告***、被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边书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