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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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3民初1482号之四原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男,4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山西金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