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金珠市政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7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15层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5746XE。
法定代表人:代忠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马家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ENM3L1P。
负责人:陈彩霞,经理。
被执行人:李大虎,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与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李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李大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3月2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数额较小,无划拨价值。
2022年3月2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李大虎名下有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幢××单元××室(鲁(2019)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8号)不动产,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该不动产已于2021年1月18日过户。
2022年3月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短信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22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2年5月7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6月17日,本院依法查询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尉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9JYPN514)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7月1日,本院依法查询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76342601)、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2MA1700TP4A)、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GFRU9M)、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MA14BT2L61)、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NB235U)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7月4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涉案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履行能力较差且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多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7月8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玄志磊,向其通报说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能否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其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26209元,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626209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