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马家园村。
法定代表人:陈彩霞,任经理。
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15层128号。
法定代表人:代忠友,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以(2021)鲁091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结案,2022年3月23日立案执行,2022年4月7日日向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在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14日、2022年6月2日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部门、车辆、保险等信息,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4月14日向人行提起查询,但人行未反馈信息。线下于2022年5月23日向协助单位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无公积金。2022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2022年6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兴民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告知其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磊
审判员 杨金山
审判员 汪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