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1执1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3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3214107元,向申请人***支付执行回款3179566元,另将执行费34541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91民初37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91民初37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