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4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09月19日生,住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15层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5746XE。
法定代表人:汪永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马家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ENM3L1P。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2执4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