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3民初2239号
原告:河北圣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北圣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圣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圣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圣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6.02元,减半收取计2823.01元,由原告河北圣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