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4003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被执行人: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3836318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施多伟与被执行人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382元,执行费58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8)新4003执487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是此案申请执行人施多伟的妻子,故从本案案款中截留20,000元转入本院账户抵付案款。现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民初1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