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藏0223执73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西吉彩居委会色***29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区***一迎宾大道18-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分公司申请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了(2022)藏02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16,47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藏日喀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藏02民终347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