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盛恒欣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4822号
原告:乌鲁木齐盛恒欣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260号北京城三期小高层综合楼1幢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阿拉山口博尔塔拉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盛恒欣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盛恒欣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3.75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摆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