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博乐市宏博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701民初793号
 
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阿拉山口博尔塔拉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婷。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乐市宏博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供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锦绣路宏博星城17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博乐市宏博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进行审理。
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0万元(暂定);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9日,被告将位于博乐水南城区文香雅居小区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的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同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施工完毕,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70万元的工程款(暂定)未付。现工程质保期已过,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司法人现位于重庆市,因疫情期间,该省人员无法进入博乐,故原告起诉不适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元,退还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