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0501民初255号
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280377-0。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博尔塔拉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帅,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584787942F。住所地新疆博州第五师八十六团幸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42元,减半收取5621元,由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