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被告:云南中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霞路603号凤凰城3幢2单元1501号。
法定代表人:龙彦辰,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中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祖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喻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