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中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被告:云南中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霞路603号凤凰城3幢2单元1501号。
法定代表人:龙彦辰,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中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祖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喻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