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武,住武汉市江岸区长江长晶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武,住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9)栋div>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豪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长晶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4民初3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山市豪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1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司法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4民初33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熊向清
审判员桂菁
二O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