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豪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豪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与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02民初4279号
原告:中山市豪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环镇北路38号华夏灯配城综合楼二楼0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坤,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口西侧万海大厦25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豪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豪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坤,被告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达公司给付豪鸿公司合同款项92500元并赔偿豪鸿公司损失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万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万达公司2013年7月9日登记设立分公司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万***酒店(以下简称“万***酒店”),2017年5月,豪鸿公司与万***酒店签署《天津万***酒店水晶吊灯灯网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由豪鸿公司为万***酒店采购和安装水晶吊灯灯网。豪鸿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初,豪鸿公司与万***酒店经过结算,确认结算价款为92500元。2018年1月12日,豪鸿公司应万达公司的要求为其开具发票。2018年10月8日,万达公司将万***酒店办理注销登记。万达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豪鸿公司认为,万达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给豪鸿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提起诉讼。
万达公司辩称,不同意豪鸿公司的诉讼请求。豪鸿公司与万***酒店签订合同、履行及结算情况属实,但是万达公司已经将万***酒店转让给案外人富力公司,万达公司认为该债务应当由富力公司承担,但是富力公司拒绝承担该债务,万达公司承担以后可能涉及到向富力公司追偿的问题,所以该债务万达公司不便于直接向豪鸿公司支付,也不便于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请法院依法判决。关于豪鸿公司主张的损失问题,首先,万达公司的分支机构未如期付款确实有客观原因,万达公司没有主管恶意,所以不应当承担经济损失;其次,即使需要承担经济损失,豪鸿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有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万***酒店系万达公司于2013年7月9日登记设立的分公司,2018年10月8日,万达公司将万***酒店注销。
万***酒店作为买方(甲方)、豪鸿公司作为卖方(乙方)签订《天津万***酒店水晶吊灯灯网采购及安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按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供应货物、安装调试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原产地、质量、价格等信息详见合同附件2《货物供应报价清单》,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为249500元,供货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前交付全部货物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付款方式为全部货物卸至交货地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并签署结算确认书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乙方履行全部保修义务并经甲方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14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该合同第11.2条约定:“本合同项下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货物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合同第14.8条约定:“本合同项下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支出”。
另查,2018年1月3日,万***酒店的相关工作人员就上述合同签署《结算审批表》,确认结算价款为92500元,万***酒店与豪鸿公司就上述合同签署《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双方确认结算价款为92500元,剩余应付价款为87875元、按合同应扣质保金4625元。
再查,豪鸿公司与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签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豪鸿公司委托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万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事宜,豪鸿公司一次性支付律师费8000元。合同签订后,豪鸿公司向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8000元,天津坤威律师事务所为此出具了发票。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豪鸿公司与万达公司下属分公司万***酒店之间签订的《天津万***酒店水晶吊灯灯网采购及安装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豪鸿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亦就该合同进行了结算,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业已届满,万***酒店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因万***酒店系万达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已被万达公司注销,其民事责任应由万达公司承担,故本院对于豪鸿公司要求万达公司支付合同款项92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豪鸿公司要求万达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一节,因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豪鸿公司已实际支付,故万达公司应赔偿豪鸿公司律师费损失。至于应赔偿律师费损失的数额,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律师费的支付标准并未做出明确约定,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律师费标准。现豪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数额并未超过相关标准,故本院对于豪鸿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豪鸿公司主张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本院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计算,万达公司应向豪鸿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64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市豪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92500元;
二、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市豪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
三、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市豪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647元;
四、驳回中山市豪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中山市豪鸿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