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鲁1428执保61号
申请人山东北方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北方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1月1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
至此,对被申请人德州亚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428执保61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韩东刚
书记员 生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