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1428执95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方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偿付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东刚
审判员 李远锋
审判员 孙双栋
书记员 苑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