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8执恢2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方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新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北方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07)武民二初字第120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你单位有保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280xxxxXXX9591的账户价值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