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方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法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北方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民初344号
原告:淮安法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3号6幢10-1118室。
法定代表人:梁元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丹,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坡,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北方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新城漳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范连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法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北方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被告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淮安法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法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法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安法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丁然
书记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