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20639号
原告: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5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中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瑛峰,北京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周士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奥公司)诉被告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泰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款项877025元,利息105250元(以877025元为基数,参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本息合计98227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止的利息(参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利率);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初,原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就共同承揽潍坊市体育运动学校9号楼排球训练馆体育工艺项目达成一致,以被告名义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877025元,被告在收到工程款后扣除有关费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否则按5%每日支付滞纳金。项目中标后,被告同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1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经多次催告未果,故诉至法院。
零点公司辩称,本案管辖存在问题,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原告住所地在东城区,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东城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奥公司提交的《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因合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案原告住所地在东城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东城区法院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虎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