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0796号

原告: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5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中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瑛峰,北京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垫二村村委会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周士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奥公司)诉被告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泰奥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款项8 040 738元,利息1 085 231元(以8 040 738元为基数,参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1日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止的利息(参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利率)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6日,原、被告签署了《项目合作协议》,就共同承揽荆州体育中心体育场跑道改造项目、奥体中心网球场、荆州体育中心体育场木地板项目达成一致。具体为:1.以零点公司名义投标并签署合同。2.体育场跑道改造项目泰奥公司向零点公司支付劳务费5万元。3.体育场木地板项目由零点公司供货,价格350元/平方米。4.奥体中心网球场项目泰奥公司向零点公司支付项目管理费2%。5.零点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扣除有关费用外,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泰奥公司,否则按5%每天支付滞纳金。上述项目中标后,泰奥公司同意网球场项目由零点公司单独施工,泰奥公司不参与分配利润;跑道改造项目和木地板项目继续由原、被告合作施工。其中:跑道改造项目零点公司享有5万元劳务费,不再参与其他利润分配,其余利润由泰奥公司享有。木地板项目由零点公司供货,零点公司按350元/平方米,收费不再参与其他利润分配,其余利润由泰奥公司享有。2014年6月28日,零点公司同跑道改造项目总承包单位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称重庆建工)签署了《塑胶跑道合同书》,合同金额10 436 750元。泰奥公司派遣专业施工人员全程参与项目的建设。后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截止到2016年11月I3日,重庆建工仅工程款330万元,尚有大量工程款未付且拖延工程结算。2016年9月1日,原、被告和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达成协议,约定以零点公司名义将重庆建工诉至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还约定零点公司不得私自和重庆建工达成和解协议,否则零点公司按合同价款赔偿泰奥公司经济损失。但零点公司却瞒着原告,于2016年11月13日和重庆建工达成《结算协议》,结算价格仅为500万元,比合同价低了5 436 750元。该协议签署后,重庆建工,陆续支付了170万元工程款,但零点公司仅支付泰奥公司95万元。按《项目合作协议》,零点公司在该项目中仅可收取5万元劳务费,故:零点公司应按照合同价10 436 750元和泰奥公司结算,在扣除5万元劳务费、已付泰奥公司款及跑道供货商货款后,零点公司尚欠泰奥公司6 136 750元。2014年6月17日,零点公司同体育场木地板项目总承包商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公司装饰经理部签订了《建设工程运动地板制作及安装分包合同》,合同价格6 615 658元,采用零点公司生产的木地板。泰奥公司全程派员参与施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该工程的工程结算价为4 857 988元,实际使用零点公司木地板8440平方米,根据《项目合作协议》,零点公司按350元/平方米收取木地板费用,即2
954 000元,扣除该费用后,零点公司应支付泰奥公司1 903 988元,该款项零点公司至今未付。一直一以来,泰奥公司多次要求零点公司就《项目合作协议》项下工程款项进行结算,但零点公司总以各种借口加以拒绝。经泰奥公司单方核算,《项目合作协议》项下木地板项目和跑道改造项目,零点公司应支付泰奥公司的款项总计为8 040 738元。零点公司拒绝结算、拒绝付款的行为,侵犯了泰奥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零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零点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A座2909,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奥公司提交的《项目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协商不成,守约方可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上诉解决,而“守约方”需要经过法院实体审理方能确定,故该约定不明确,管辖条款应属无效。在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均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对被告住所地存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现零点公司虽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但并未在注册地址办公,且零点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零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审  判  员   卢赞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