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辖98号
原告: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5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中位,董事长。
被告: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周士培,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泰奥公司)诉被告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零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下称大兴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案号(2020)京0115民初20639号。
原告诉称,2014年初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就共同承揽潍坊市体育运动学校9号楼排球训练馆体育工艺项目达成一致,以零点公司名义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零点公司向泰奥公司支付877025元,零点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扣除有关费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泰奥公司,否则按5%每日支付滞纳金。项目中标后,零点公司同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1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但零点公司未按约定向泰奥公司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零点公司支付泰奥公司款项877025元,利息105250元(以877025元为基数,参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本息合计982275元;2.判令零点公司支付泰奥公司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止的利息(参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利率);3.诉讼费由零点公司承担。
零点公司在大兴法院组织的谈话中称,本案管辖存在问题,《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审理。
大兴法院经审查认为,泰奥公司提交的《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因合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案原告住所地在东城区,不在大兴法院辖区,故大兴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东城法院处理。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移送后,东城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本案,案号(2021)京0101民初13463号。
东城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大兴法院已经开庭进行了审理,零点时代公司出庭应诉并答辩,故大兴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我院不妥。对此,大兴法院认为只是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未开庭审理,且零点时代公司已针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不构成应诉管辖。但我院注意到,首先,2020年11月30日的笔录标题原为“开庭笔录”,后经手书更改为“证据交换笔录”。从笔录的内容来看,首部部分显示“公开开庭审理”,显然不是进行证据交换,且该次庭审是线上进行,只能等当事人签字完毕后将笔录打印,才能手书更改,也就是说手书的“证据交换”是当事人签字完毕将笔录打印出来之后进行的修改,该修改没有得到当事人的确认,且修改人没有签字盖章,不应发生效力。其次,零点时代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签收该案起诉状,其提出管辖权异议时答辩期间已经届满。且在已经构成应诉管辖的前提下,即使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影响应诉答辩的成立。因本案由大兴法院移送至我院,我院无法再行移送,故将本案报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就本案管辖权问题,本院作如下认定:
一、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不涉及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问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就本案而言,《项目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若因合作问题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上诉解决”。鉴于本案原告泰奥公司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也就是说,东城法院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且本案应由东城法院管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仅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行使,该期限届满后,被告就丧失该权利。在此基础上,大兴法院在答辩期届满后仍允许被告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违背法律规定。
四、前已述及,本案应由东城法院管辖。在目前该院已受理案件的情况下,不宜因大兴法院所进行的是开庭还是证据交换的争论,而对本案管辖权再次进行审查进而再次移送。同时,从便于诉讼,提高效率的角度来看,如将本案指定回大兴法院审理,无疑将加重当事人的诉累,也无益于本案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
综上,本案应由东城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蔚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弓梓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