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2927号
原告: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5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中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瑛峰,北京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周士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奥体育公司)与被告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时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泰奥体育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泰奥体育公司未在七日有效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芳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周 明
书  记  员   张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