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2927号
原告: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5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中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瑛峰,北京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村委会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周士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奥体育公司)与被告北京零点时代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时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泰奥体育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泰奥体育公司未在七日有效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泰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芳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周 明
书 记 员 张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