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恢71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柳园路南营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鲁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仇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淄博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鲁博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27日,本院依据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法恢复案件执行。2019年1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鲁博化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0238.00元(执行费30238.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0238.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