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淄博鸿荣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6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38430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吴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501759-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鸿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10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86764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柳园路南营段,组织机构代码:7774276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龙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淄博鸿荣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6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