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602号
申请人:淄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大学城园区人民西路滨博高速桥西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7427628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丰之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中润大道2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DPRF5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丰之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7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丰之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06220.3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丰之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06220.3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