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保59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3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淄博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774276280。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8)鲁0306执保597号执行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班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