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6民初1732号
申请人:***,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淄博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韩套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7147.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于玲名下鲁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凯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7147.5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