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然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民终1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吉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然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西黑垡村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然林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江苏省沭阳县,现***。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美然林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5元,减半收取244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梅
代理审判员付婷婷
代理审判员满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