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先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汇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先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131号
原告:怀化汇兴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先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汇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先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汇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1元,依法减半收取2165.5元,由原告怀化汇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窦小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