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民初258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茂,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娅,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先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临江社区佛顶山北路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322090328G。
法定代表人:陈永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先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含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通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贺 倩
书 记 员 熊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