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3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男,贵州省石阡县人。
委托代理人:邱泽友,男,系***之子。
被执行人:贵州先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临江社区佛顶山北路375号。
法定代理人:陈永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贵州先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176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先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14日自动履行153945元(其中,案款151768元,申请费2177元)。至此,***申请执行的石劳(人)仲案外调字[2020]27号仲裁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