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5489号
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堰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6MA6GR7J0XL。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南大道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66896X9。
法定代表人:贺俊,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与被告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23日立案。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于2020年0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92元,由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袁园
书记员喻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