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百事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绿地联盛国际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90MA6FCKTH5L。
经营者:阳鹏,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生,住,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00120091055091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66896X9。
法定代表人:贺俊,身份信息不详,职务不详。
原告贵阳观山湖百事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百事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68,087元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用申请人在其处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368,08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百事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68,08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