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20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百事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绿地联盛国际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90MA6FCKTH5L。
经营者:阳鹏,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生,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琴,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786001。
被申请人: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66896X9。
法定代表人:贺俊,身份信息不详,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生,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石梯镇友谊街**,系公司员工。
原告贵阳观山湖百事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制作了(2020)黔0115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6月1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百事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贵阳观山湖百事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穆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