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6民初247号
原告: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90032266896X9。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城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贺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明,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324MA28593J48。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路鹿港大厦*幢****室-1。
法定代表人:孙文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按原告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住址,不能向被告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文书,原告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提供被告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减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露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三
书 记 员 吴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