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3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城南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贺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万举,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伟,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4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43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大元合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祖湖
审 判 员 王晓虹
审 判 员 李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莉莎
书 记 员 杨月婵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