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民申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1439791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22324MA6E5MCG5D,注册地贵州省晴隆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学臣,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晴隆县。
再审申请人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于2020年6月5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