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4民初27号
原告;***,男,布依族,1983年12月16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大道金地首座B区7-3号。
法定代表人:岑加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大厂镇高岭村排沙组。
法定代表人:岑加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晴隆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晴隆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阔,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曾孔云,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户籍地贵州省贞丰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欧鑫华,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户籍地贵州省贞丰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胖山安置区。
被告:尹成卿,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诉被告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欧鑫华、曾孔云、尹成卿租赁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6月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熊昌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方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