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华联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联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4民初27号

原告;***,男,布依族,1983年12月16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大道金地首座B区7-3号。

法定代表人:岑加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大厂镇高岭村排沙组。

法定代表人:岑加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晴隆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晴隆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阔,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曾孔云,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户籍地贵州省贞丰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欧鑫华,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户籍地贵州省贞丰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胖山安置区。

被告:尹成卿,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诉被告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欧鑫华、曾孔云、尹成卿租赁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6月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熊昌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方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