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28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贵,男,1995年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系***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大道金地首座B区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1439791XY。
法定代表人:岑加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琳、罗峰糊,均系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贵州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所行使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00元,减半收取213.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远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陈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