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执恢27号
申请人:**,男,贵州省德江县人,住德江县。
被执行人:***,男,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案外人: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加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依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民初37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案件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挂靠案外人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务川自治县建设项目,被执行人***提供自已做该项目工程相关材料及专设账户,请求人民法院扣划账户内的存款9000元折抵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挂靠的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02×××39内的存款9000元折抵案件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家友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申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