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6民初122号
原告:**更,男,1970年4月9日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学,贵州百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滔滔,贵州百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全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坪东广场迎新路白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215281057J。
法定代表人:王凯。
被告:***,男,1969年3月18日生,住贵州省独山县。
被告:罗磊,男,1991年3月9日生,住贵州省独山县。
原告**更与被告贵州全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更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荣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洪
书 记 员 陆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