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3243号
原告: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誉环保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邓城大道台子湾村。
法定代表人:梁正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柳小国,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金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垦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走马岭国际风情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清,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鼎誉环保公司与被告金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鼎誉环保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誉环保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垦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臧玉红
人民陪审员 梁成蓉
人民陪审员 王强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