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恢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台子湾村。
法定代表人:梁正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91民特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伟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长 刘 战
执行员 何 波
执行员 韩 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