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精羽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381号
申请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台子湾村。
法定代表人梁正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精羽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环湖路佳运环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学根,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91民特27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武汉精羽管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赔偿款182133.50元、违约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精羽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战
执行员 晏成广
执行员 熊龙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