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异24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台子湾村。
法定代表人:梁正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申请人: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邵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邵棚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随政。
在本院执行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邵棚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撤回其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其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姜 勋
人民陪审员 张 财
人民陪审员 陈桂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吴怡帆
书 记 员 田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