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台子湾村。
法定代表人:梁正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9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76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军
执行员 韩 路
执行员 范新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刘坤